第一条 参加竞赛者的条件
一、凡17周岁以上持有摩托艇驾驶执照并符合竞赛规程要求的男女运动员,均可申请参加舷外运动艇和舷外竞 速艇A组的竞赛。一级运动员或参加两次以上摩托艇正式比赛者,方可参加舷外竞速艇B组的竞赛。
二、参加者必须身体健康,并持有近期医生签署的身体检查合格证。
三,参加者必须能游泳200米以上(姿势不限),否则不得参加竞赛
四、女子只允许参加气缸工作容积350毫升以下的舷外竞速艇和舷外运动艇的竞赛。
第二条 气象和水面
一、竞赛应在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进行。
二、气象条件恶化或水面情况不适合,应停止舷外竞速艇的竞赛。
第三条 竞赛的变更
一、如因天气突变或经营活动规定特殊原因,在必要时,裁判委员会可以取消,推迟、缩短或停止某些项目的竞赛。
二、裁判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,恢复被推迟或停止了的竞赛,亦可按已经进行的轮次评定成绩。
三,在重新组织竞赛时,已犯观或未报名的赛艇,不得参加竞赛。
第四条 赛艇使用规定
一,竞赛者只能使用经本人申请,裁判委员会批准的发动机和艇壳,一经铅封不允许更换。
二,低一等级的赛艇,可以参加同一类型和同一组别的任何高一等级赛艇的竞赛。
三,运动员必须使用自己的号码。
第五条 援助
一,参加竞赛的赛艇起航后,在到达终点前的过程中,不得接受他人的援助。
二、长距离竞赛时,经营活动规定人可以帮助竞赛者加油。但不能参加任何形式的修理和帮助调整发动机。
第六条 更换运动员
一,更换运动员必须经裁判委员会批准。
二,个人冠军赛不得更换运动员。